对外经贸

对外开放的成就

对外交往

引进国外智力

鼓励外商投资政策

国际性节庆活动

高新技术开发区

三资企业

主要对外经贸企业

主要出口商品

对外招商项目

主要涉外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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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类
  1、我省地处中国中西部地区,根据国家规定将在吸收外商投资领域和设立外商投资条件,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持股比例限制及以国家公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中要求中方控股和不允许外商独资等限制项目将适当放宽(具体办法正在制定)。
  2、外商投资企业到我省再投资的项目,凡外资比例达到25%以上的,均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工商局可办理外资企业的登记手续,海关可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
  3、欢迎和鼓励沿海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到我省承包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
  4、凡属鼓励类且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项目不受投资总额限制,我省均可审批,仅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备案,并按鼓励类项目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
  5、根据国家规定依法审批后,在省会长沙试点建立外商合资、合作商业企业从事商业批发和零售(代销、寄售)业务。合营商业企业可以组织国内产品出口和自营商品的进出口业务。
  6、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缴纳场地使用费。
  7、为方便服务外商投资者, 我省招商合作局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的新体制,省直14个委、办、厅、局定期在省招商合作局联合办公,咨询服务,受理项目审批,协调项目有关问题。省市均设立外商投诉中心,受理和协调外商投诉方面的问题。

税收、财政
  1、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到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二免三减”)。从事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项目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二免三减”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企业和在贫困地区开办的企业,在享受“二免三减”税收优惠后,经企业申请,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在以后在十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企业所得税。
  3、产品出口企业在享受“二免三减”税收优惠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现行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减半后的税率不得低于10%。
  4、先进技术企业在享受“二免三减”税收优惠后,可以延长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减半后的税率不得低于10%。
  5、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直接用于该企业再投资,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的40%税款。如果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可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6、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7、在我省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可减按15%。
  8、在我省长沙市、岳阳市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沿海经济开放区的税收优惠政策:
①在长沙市、岳阳市设立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在长沙市、岳阳市兴办属于:
a、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
b、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9、在我省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十年以上的,免征地方税(包括地方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屠宰税,下同)十年,非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免征地方税五年。
  10、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和原材料基础工业企业以及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税。
  11、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 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以及《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投资项目的国产设备,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并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12、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对其转让技术比照国内科研机构免征营业税。
  13、外国企业向我境内转让技术免征营业税,凡属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14、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15、从事能源、交通(货运)港口的基础设施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6、经省经以上财政税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审查批准,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可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办法。
  17、经财政部门确认的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免征中方职工物价补贴和场地使用费。
海关、进出口、加工贸易
  1、对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以及国务院批准的我省利用外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目录,项目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家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2、对已设立的上述项目以及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利用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进口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家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3、我省对发展加工贸易的建设用地,在地价和税费上给予优惠。对加工贸易发展较快的地市,有关部门在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和展销会摊位、保税仓库、保税工厂审批和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加工贸易保证金台帐开设及输“免税证明”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4、凡进出口企业承接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所获得的工缴费免征增值税。
  5、企业通过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产生的利润,可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按净利润的3%提取奖金。
  6、来料加工: 外商提供全部或部分用于加工返销出口的原材料、辅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散件和包装物料免征关税和增值税。
  7、进料加工:
①专为加工出口成品而进口的料件,海关按实际加工出口的数量,免征关税和增值税;
②进口直接用于加工出口成品而生产过程中消耗掉的触媒剂,催化剂、洗涤剂等化学物品,予以免征关税和增值税;
③进料加工进口的料件,除国家另有规定之外,免领进口许可证;
对签有料件进口和加工成品出口的对口合同的进料加工,经主管海关批准,对进口料件予以免税。
  8、对被海关评定为A类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且符合开展加工贸易的企业,不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简化管理程序。
  9、凡经营单位和加工生产企业系专门加工出口产品的企业,具备海关严密监管条件、有专用仓库、专用帐册、专人管理并保证遵守海关规定的,经企业申请,海关可以批准其建立保税工厂。凡经营生产企业加工贸易为加工出口成品,进口料件批量大、品种多,为降低成本,可向海关申请建立备料保税仓库,并由海关按照《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10、对出口企业为履行出口产品合同,由外商免费或有偿提供用于出口产品的辅助材料,在规定的78种辅料品种范围内,进口辅料金额在5000美元以下的,免予办理加工贸易手册,不纳入银行保证金台帐管理范围。对外商提供的金额在5000美元以上、10000美元以下,经海关核准的78种辅料,均不纳入银行保证金台帐管理,但需核发登记手册。
  11、经国家批准后的出口加工区,实行“境内关外”管理体制。对区外运入区内的物资,视同出口,按规定予以退税;对区内运往区外的产品视同进口,按产品适用的税率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区内的加工增值不征收增值税。
  12、暂停加工贸易进口食粮、植物油、天然橡胶、羊毛的进口配额管理,列入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管理。
  13、逐步缩小对外商 投企业进口设备的强制性价值鉴定范围,改进鉴定办法,取消对外商独资企业进口设备的强制性价值鉴定。
金融、外汇
  1、外商投资企业境内融资时,允许中资商业银行接受外方股东担保。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质押方式向境内中资外汇指定银行申请人民币贷款。外商投资企业所有外汇资金均可作质押;对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可由境外金融机构或境内外资金融机构提供信用保证;取消外汇质押、外汇担保项下的登记手续和对提供外汇担保的外资银行信用等级的特别限制。外方股东担保和外汇担保人民币贷款应符合产业政策,可用于满足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金需求量,但不得用于购汇。
  2、设立专项产业投资基金,缓解现有外商 投资企业增资时中方股本金不足问题,同时允许境内中资商业银行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方股东应增加的股本金同步到位的前提下,对中方股东发放不超过50%的股本贷款。期限不超过10年,具体比例由各商业银行根据信贷原则自主决定。
  3、允许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外方投资者海外资产向境内中资银行的海外分行提供低押,由中资商业银行的海外分行或国内分行向其发放贷款。
  4、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申请发行A股或B股。
  5、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向在国家重点鼓励的能源、交通等领域投资的外国投资者提供政治风险保险、履约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服务。
  6、试行进料加工差额核销。企业经营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中,由于流动资金不足,生产所需料款先由外商垫支的,经外汇局调查批准后,核销时,可允许其直接在出口产品总价中低捉料款,凭进料的进口报关单正本办理差额收汇核销。
  7、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对一些确因时间或对政策理解不透彻而没有按时办理外汇年检的外商投资企业,将根据具体情况及时地办理外汇年检,以保证外商投资企业办理业务的正常运转。
  8、下放对外商投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的审批权限,取消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备案登记制度,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凭企业设立时的技术转让协议及批准件办理其技术引进项下的售付汇手续。对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结算帐户中的外汇存款,只要在外汇核定的最高限额内,允许转为定期存款。
  9、简化内部手续,调整外债项下结售汇业务的审批权限。将原定结售汇金额200万美元以上需逐笔上报长沙分局的规定调整为500万美元以下,合规、合法的正常结售汇业务由当地外汇局审批。同时200万美元以上的结售汇业务逐笔报长沙分局备案,对违规和超出现有法规、文件规定的项目采取个案报批。
  10、取消外债项下外汇收入结汇备案登记制度。
出入境管理
  1、企业上年度纳税额在15万元以上、出口创汇额在5万美元以上,私营企业纳税在2万元以上或出口创汇1万美元以上,不受其注册资本金限额及其所有制限制规定,都可办理赴港澳从事商务活动的申请。
  2、国际组织驻湘机构的中方雇员,外国企业等驻湘办事处的中方雇员,高新科技企业人员以及其他享受免税待遇企业人员申请赴港澳特别行政区从事商务活动的,无需提供纳税额、创汇额证明以及邀请函。
  3、对于商务活动赴港澳特别行政区的申请审批时限:长沙、湘潭、株洲、衡阳、岳阳、常德、益阳七市公安机关应在7个工作日办结,其他市、州在10个工作日办结,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应在3个工作日办结。
  4、台湾居民多次入出境签注的审批权下放到各市、州公安局审批。凡台湾居民在湘投资办厂、购买房产、进行贸易等经济活动或者因其他贸易需要多次来往大陆的,可以直接向当地市、州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1—5年有效多次入出境签注。对台商申请办理多次出入境签注、暂住加注的,只要条件符合、手续完备者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
  5、对来湘投资数额巨大或对我省经济建设有重大贡献的外国人,可以向企业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申请“在华永久居留资格”,经地市公安机关审核后,报省公安厅审批。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不必再办理居留证延期、不必定期向公安机关缴验证件,一次申请可获5年有效的多次签证(护照有效期不足除外),免收签证费,其配偶和子女也可获准在湘定居。
  6、对在国有企业工作的外国专家工程技术人员以及在三次企业工作的外国人申请返回签证的,根据申请人的需要及所在企业意见,可签发1年多次有效的返回签证,并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
注:以上有关优惠政策均适用于台湾地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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